(2016)鄂0302民特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易敏,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特145号申请人易敏,公务员。申请人官明,个体工商户。申请人易敏与申请人官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晓明独任审判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2011年11月9日申请人官明向申请人易敏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2%。后申请人官明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支付给申请人易敏利息80000元。尚有本金200000元及剩余利息没有支付,双方发生纠纷。本案经十堰市茅箭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于2016年10月20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申请人官明于2016年11月1日前支付申请人易敏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00000元。二、签订本协议后,双方之间的此次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终结。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易敏与申请人官明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余晓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丽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