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财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小明与被申请人纪光胜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小明,纪光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财保97号申请人胡小明,男。被申请人纪光胜,男。申请人胡小明与被申请人纪光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位于建平县红山街道利民社区建达小区商业用房一处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纪光胜位于建平县红山街道利民社区建达小区建平房权证红山字第**号商业用房一处,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否则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查封担保人杜蕾蕾辽XX奥迪Q7越野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否则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查封担保人杜蕾蕾红山街道办事处利民社区建达小区建平房权证红山字第**号楼房一处,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否则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上查封财产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权利人可以使用,不得变卖、隐匿、毁损、转让、抵押。期限届满,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申请延长期限,必须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景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