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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执1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陈卫与顾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卫,顾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1186号申请执行人陈卫。被执行人顾晟。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卫与被执行人顾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启开民初字第01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限被执行人顾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陈卫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顾晟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卫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4570.00元(含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1270元)。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顾晟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经向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启东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和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顾晟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顾晟名下位于启东市汇龙镇长龙苑6幢301室的房屋。2016年10月17日,本院已将顾晟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016年10月1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尚未执行到位154570.00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启开民初字第01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杰执行员 朱晶晶执行员 张德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连文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