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5执150号
申请执行人:张国峰,男,1978年5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被
申请执行人:范永华,男,1979年11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峰与被执行人范永华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工资已经被冻结,且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智勇
审判员 :刘丽萍
审判员 : 刘 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向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