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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文蓉与何国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6民初51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蓉,何国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517号原告:文蓉,住湖南省澧县。被告:何国喜,住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蓉诉被告何国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蓉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文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文蓉负担。审判员 杨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泽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