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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2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周廷云诉被告胡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胡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622民初2251号原告:周某,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武胜县万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女,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周某与被告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位于武胜县乐善镇乐永路XX号两间门市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13日,原、被告订立离婚协议,约定位于武胜县乐善镇永乐路XX号两间门市归原告所有,现门市门牌号已变更为武胜县乐善镇乐永路XX号。然而,离婚后被告反悔,拒不履行协议内容。原、被告订立的离婚协议系合法有效的,被告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被告胡某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武房权证2003字第002-**号房屋所有权证、武房权证2003字第002-**号房屋所有权证、武胜国用(2003)字第24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武胜国用(2003)字第24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武胜县乐善镇武乐路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9年5月29日,原、被告在武胜县乐善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7月27日双方生育一子周某1,2004年4月12日生育一子周某2。2003年,双方共同购买了武胜县乐善镇乐永路XX号的门市两间(房屋所有权证:武房权证2003字第002-**号、武房权证2003字第0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武胜国用(2003)字第24XX号、武胜国用(2003)字第24XX号)。2012年7月13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乐善镇永乐路XX号两间门市归原告所有,并约定该协议在双方签字后到武胜县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后生效。同日,双方据此协议书在武胜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证字号L511622-2012-0007XX。另查明,原武胜县乐善镇永乐路XX号现已变更为武胜县乐善镇乐永路XX号,且该路段此前名为武胜县乐善镇乐仁路。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协议在双方签字后到武胜县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后生效,现双方已据此协议在武胜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故该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位于乐善镇永乐路XX号两间门市归原告周某所有,现乐善镇永乐路XX号已变更为武胜县乐善镇乐永路XX号,故原告请求判令位于武胜县乐善镇乐永路XX号的两间门市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原告请求判令位于四川省武胜县乐善镇乐永路XX号两间门市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位于武胜县乐善镇乐永路XX号的门市两间(房屋所有权证:武房权证2003字第002-**号、武房权证2003字第0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武胜国用(2003)字第24XX号、武胜国用(2003)字第24XX号)归原告周某所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明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宇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