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2民初20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崔小生与郝小卫、武陟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小生,郝小卫,武陟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效公司焦作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2098号原告:崔小生,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修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义、卫征,焦作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小卫,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武陟县。被告:武陟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工业路。法定代表人:杜凤云,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效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东路体育馆东北侧。法定代表人:文晓娜,经理。原告崔小生与被告郝小卫、武陟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效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云霞审 判 员 刘 晓代理审判员 崔芬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继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