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7民特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郑念龙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念龙,瞿春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特225号申请人郑念龙,男,1982年10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申请人瞿春伟,男,1966年3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汪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谈晓琛。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9月28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2016年10月30日前赔偿申请人郑念龙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今后治疗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衣物损失费、车辆修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0446.62元;2.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郑念龙与申请人瞿春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骏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