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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7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县支行与张理云、崔小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县支行,张理云,崔小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7民初120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县支行,地址:星子县南康镇南康大道99号。负责人黎磊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欧阳星华,该行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理云,男。被告崔小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县支行诉被告张理云、崔小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县支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县支行以被告已还清贷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县支行撤诉。本案件受理费561元,减半收取28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水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 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