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02财保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赤峰维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赤峰市久通广农产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赤峰维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赤峰市久通广农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财保497号申请人赤峰维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宋维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树平,系赤峰维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工。被申请人赤峰市久通广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张亚茹,经理。申请人赤峰维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赤峰市久通广农产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赤峰维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霍俊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英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