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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3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田珮珊与何桂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珮珊,何桂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3850号原告:田珮珊,女,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何桂仪,女,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田珮珊与被告何桂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田珮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结前,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债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珮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元,由原告田珮珊负担。审判员  蔡月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洁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