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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1民初50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徐建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2301民初5027号原告:徐建,男,汉族,1959年9月25日出生,现住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电话:135XX****XX。委托代理人:沈光钧,系新疆君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昌吉市延安南路天润大厦1单元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曹荣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涛,系新疆瀛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欣,系新疆瀛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与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于2016年10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建负担。审判员张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刘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