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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执异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万源、李高运等与李乾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源,李高运,广东万桦投资有限公司,李乾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执异20号申请人(被执行人):李万源,男,汉族,l969年5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始兴县。申请人(被执行人):李高运,男,汉族,l974年10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始兴县。申请人(被执行人):广东万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太平镇莲新路9号301三楼。法定代表人:李万源。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李乾峰,男,汉族,1975年1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始兴县。本院在执行李乾峰与李万源、李高运、广东万桦投资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李万源、李高运、广东万桦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佛仲字第015号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万源、李高运、广东万桦投资有限公司称:2016年1月,佛山仲裁委受理了本案,李万源、李高运、广东万桦投资有限公司向佛山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该仲裁协议效力。在仲裁作出前,双方分别达成《协议书》、《股权质押协议》、《承诺书》等。在协议书约定,李万源、广东万桦投资有限公司以房屋作价还款5395320元,剩余借款2010910元。此后,房屋办理了过户手续。李乾峰在仲裁期间故意隐瞒上述证据,导致裁决结果不公,请求法院确认不予执行该裁决。李乾峰辩称: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如对方有异议,可以申请撤销,在没撤销之前应予履行。至于协议书,是为了偿还债务。请求不予采纳对方意见。本院查明:2014年4月11日,李乾峰与李万源、李高运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书》,约定李万源向李乾峰借款500万元,其中李高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等。2015年6月15日,李乾峰与广东万桦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前述《借款协议书》失效,由广东万桦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2015年12月5日,李万源、李高运对李乾峰出具《还款计划书》,对上述借款的还款期限做了约定。2016年1月15日,李乾峰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李万源还款500万元及其利息,李高运、广东万桦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佛山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6)佛仲字第015号仲裁裁决。另查明:李万源、李高运、广东万桦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供一份2016年6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甲方为李万源、广东万桦投资有限公司,乙方为李乾峰,丙方为李高运,在该协议书约定:截止至2016年6月30日,李万源、广东万桦投资有限公司共欠李乾峰7406230元,李万源、广东万桦投资有限公司以房屋(商铺)面积899.22平方米,折抵上述欠款5395320元,尚欠2010910元等。在签订协议后,李万源、广东万桦投资有限公司依约将上述房屋过户给李乾峰。仲裁审理期间,申请人李万源、李高运、广东万桦投资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被申请人李乾峰未提交上述协议给仲裁庭。本院认为:李万源、李高运、广东万桦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撤销仲裁属于前置程序,即可以未经撤销仲裁程序而直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李乾峰对此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采纳。在本案中,在仲裁结果出来之前(即2016年7月15日之前),李万源、广东万桦投资有限公司、李乾峰、李高运2016年6月28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对此李乾峰有此证据,但未提交给佛山仲裁委员会,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中的情形。故李万源、李高运、广东万桦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佛仲字第015号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佛仲字第015号仲裁裁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晓巍审 判 员  张丽珊代理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