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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74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荣与吴江市通宇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倪建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荣,吴江市通宇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倪建峰,江桂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9民初7418号原告:周荣,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勇,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通宇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建峰,该公司经理。被告:倪建峰,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告:江桂玉,女,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原告周荣与被告吴江市通宇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宇公司)、倪建峰、江桂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通宇公司、倪建峰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通宇公司、倪建峰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公告期间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桂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荣诉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通宇公司支付货款2138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货款2138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倪建峰、江桂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被告通宇公司分五次向原告购买涂层机配件,共计货款36380元。后经原告一再催讨,被告倪建峰支付了15000元,尚欠21380元。另外,被告通宇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倪建峰为投资人,被告江桂玉为监事,被告倪建峰、江桂玉为夫妻关系,故被告倪建峰、江桂玉应负连带责任。被告通宇公司未作答辩。被告倪建峰未作答辩。被告江桂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7日、5月17日、6月12日、7月18日,被告通宇公司分五次向原告购买涂层机配件,共计货款3638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倪建峰支付了15000元,尚欠21380元。被告通宇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的股东为倪建峰,监事为江桂玉。倪建峰与江桂玉于2011年10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4年12月2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以上事实,有送货单、本院(2015)吴江汾商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所作的陈述,因三被告未到庭质证,应视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所作的陈述放弃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三被告承担。原告与被告通宇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信用,依约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被告通宇公司结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清楚,理应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通宇公司支付货款,于法有据。被告通宇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倪建峰系被告通宇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被告倪建峰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情况下,被告倪建峰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江桂玉与被告倪建峰原系夫妻关系,本案所涉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被告江桂玉未提供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其与被告倪建峰之间的个人财产相互独立、被告倪建峰从未将经营被告通宇公司所得的收益用于家庭生活的情况下,被告倪建峰的债务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江桂玉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倪建峰、江桂玉共同对被告通宇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亦予支持。被告江桂玉清偿后可按离婚协议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江市通宇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荣支付货款2138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13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倪建峰、江桂玉共同对被告吴江市通宇纺织整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34元,由三被告负担。三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陆明荣人民陪审员  张海生人民陪审员  钱建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沈毅附录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