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1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江梦蕾与黄冰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梦蕾,黄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1执379号申请执行人:江梦蕾,女,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冰,男,198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江梦蕾与黄冰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黄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冰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黄冰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冰银行存款人民币一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宇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