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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1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李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940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2016)陕0823民初41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李某某偿还申请人高某某借款人民币85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9月2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均按20‰计算);被执行人李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00元及申请执行费117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人高某某于2016年8月2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175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194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