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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勤与徐红霞买卖合同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勤,徐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718号申请执行人王勤,女,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徐红霞,女,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勤与被执行人徐红霞买卖合同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18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何希贵审 判 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凤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