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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4执恢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淳东(原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勤勇、谢勤蕙、曹厚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0684执恢477号申请执行人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谢勤勇、谢勤蕙、曹厚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执行本院(2004)蓬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偿还借款本金36000元、利息513.22元、案件受理费17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31日将该债权卖与张淳东,张淳东于2016年9月16日到庭,请求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书面证明被执行人谢勤勇已经与其结清了本案所欠款项,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至此,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2016)鲁0684执恢471号张淳东(原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谢勤勇、谢勤蕙、曹厚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