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4执恢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淳东(原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勤勇、谢勤蕙、曹厚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0684执恢477号申请执行人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谢勤勇、谢勤蕙、曹厚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执行本院(2004)蓬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偿还借款本金36000元、利息513.22元、案件受理费17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31日将该债权卖与张淳东,张淳东于2016年9月16日到庭,请求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书面证明被执行人谢勤勇已经与其结清了本案所欠款项,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至此,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2016)鲁0684执恢471号张淳东(原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谢勤勇、谢勤蕙、曹厚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