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执7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襄阳华新建山新材料有限公司、襄阳现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华新建山新材料有限公司,襄阳现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91执775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华新建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新光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效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襄阳现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大庆西路48号。法定代表人陶祥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的[2014]鄂襄阳中民三终字第00336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襄阳现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襄阳华新建山新材料有限公司商品砼款项1753546元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相关费用7万元。但被执行人襄阳现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襄阳现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185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张志辉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柯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