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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3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呼图壁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宁成龙、宁克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图壁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宁成龙,宁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2323执582号申请执行人:呼图壁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图壁县城镇园林路四季花城小区6号门面房。法定代表人:胡正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成龙,男,汉族,1980年4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宁克明,男,汉族,1949年9月10日出生。呼图壁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克明、宁成龙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呼图壁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姜博审判员米一漫代理审判员张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张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