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1民初2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谷某某与田某甲、田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田某甲,田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1民初2172号原告谷某某,男。被告田某甲,男。被告田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诉被告田某甲、田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某以被告起诉错误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谷某某的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某撤回对被告田某甲、田某乙的起诉。诉讼费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谷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兴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瑜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