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1202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哈密农十三师黄田瑞明投资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陈德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密农十三师黄田瑞明投资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陈德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1202民初1138号原告:哈密农十三师黄田瑞明投资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哈密农十三师红星一场二道湖镇兰新铁路以南四连小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5802014490。法定代表人:文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勇,男,1983年8月3日出生,系该公司销售经理,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胜建,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系该公司销售经理,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德志,男,1958年4月4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原告哈密农十三师黄田瑞明投资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被告陈德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哈密农十三师黄田瑞明投资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密农十三师黄田瑞明投资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6元,由原告哈密农十三师黄田瑞明投资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石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靖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