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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民初29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与被告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高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初2987号原告林某,男,195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南县。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刘国文,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女,住甘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