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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民初17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上海再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泾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再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泾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17111号原告:上海再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李勤华,总经理。被告:上海泾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胡美林,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再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泾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以被告已付清所欠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确认被告已付清货款,双方争议不复存在,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再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元,减半收取175.50元,由原告上海再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虞增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丽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