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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执8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秦书庆与李建、罗玉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书庆,李建,罗玉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3执834号申请人执行人秦书庆,男,汉族,生于1952年2月27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李建,男,汉族,生于1979年6月12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罗玉琳,女,汉族,生于1982年3月19日,住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秦书庆与被执行人李建、罗玉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达达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秦书庆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建、罗玉琳处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通过查询,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秦书庆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李建、罗玉琳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达达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旭辉审判员  江 萍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