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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15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逸柏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忠军宾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逸柏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忠军宾馆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5496号原告(反诉被告):逸柏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闵行区沪青平公路XXX号二楼B-18室。法定代表人:吴跃春,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家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建辉,该公司员工。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忠军宾馆,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练遇祥,该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春,上海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逸柏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忠军宾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及反诉原告均于2016年10月1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及反诉原告均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逸柏酒店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上海忠军宾馆撤回起诉。本诉和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各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逸柏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上海忠军宾馆各自负担。审 判 长  顾亚安审 判 员  田力烽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陶莉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