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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30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贺小林与被执行人房宏伟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春平,房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30执64号申请执行人冯春平,男,汉族。被执行人房宏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小林与被执行人房宏伟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房宏伟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大民初字第1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明记审判员  张海甫审判员  冯年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