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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3执8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李佳烜与马华,蔡懂兵人格权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佳烜,蔡懂兵,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836号申请执行人李佳烜,男,汉族,生于1994年1月23日,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蔡懂兵,男,汉族,生于1975你是哪4月17日,住金台区。被执行人马华,男,汉族,生于1975年4月9日,住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03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马华,蔡懂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华,蔡懂兵银行存款46092.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宗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