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刑终9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小军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小军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终91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小军,男,1975年7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经商,住本村新建区。2016年1月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6日被逮捕。辩护人王韬、任灵军,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小军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冀0129刑初8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小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5年8月份,被告人王小军(河北宏图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骗取钱款归还自己的债务,通过席某介绍与被害人郑某取得联系,双方商定由郑某出资以河北宏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图商贸公司”)的名义,通过该公司账户向陕西中船重工物贸集团西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物贸公司”)购煤。随后被告人王小军指使其兄王某(“鸿图商贸公司”法人)与阎某(石家庄市井陉矿区瑞良商贸有限公司法人)在井陉矿区司法局横涧司法所签订协议,并到井陉矿区法院立案确认协议效力,于2015年8月25日申请冻结了“鸿图商贸公司”账户。同日郑某将679550元打到“鸿图商贸公司”账户后不能转出。被告人王小军明知公司账户已被冻结,为诱使郑某继续打款,对郑某谎称是银行系统出了问题,并指使王某和阎某到井陉矿区法院申请解除冻结。后被告人王小军与阎某以及法院工作人员到银行办理了解除冻结手续,将679550元转到“中船物贸公司”,随即又办理了冻结手续。2015年8月26日,郑某将765万元煤款转入“鸿图商贸公司”已被井陉矿区法院再次冻结的账户。2015年12月2日经井陉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鸿图商贸公司”返还郑某2644213.11元。剩余钱款“鸿图商贸公司”至今未归还。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鸿图商贸公司”15×××95的指令明细信息表、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郑树梅账号为62×××77的农行卡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身份证复印件证实,2015年8月25日,郑树梅账号为62×××77的农行卡通过网银渠道往“鸿图商贸公司”账户15×××95上打款人民币679550元;2015年8月26日,郑树梅账号为62×××77的农行卡通过网银渠道往“鸿图商贸公司”账户15×××95上分别打款人民币400万元和365万元。(二)石家庄市井陉矿区瑞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良商贸公司”)与“鸿图商贸公司”申请司法确认全部卷宗材料、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电汇凭证、石家庄法院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8月22日,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司法局横涧司法所调解,井陉矿区瑞良商贸有限公司与“鸿图商贸公司”达成协议,“鸿图商贸公司”欠瑞良商贸有限公司5005786.89元,同意于2015年8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借款。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认定,“瑞良商贸公司”与“鸿图商贸公司”于2015年8月22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2015年8月25日“鸿图商贸公司”电汇“中船物贸公司”679550元。(三)“中船物贸公司”经营一处情况说明证实,该单位与“鸿图商贸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但由于“鸿图商贸公司”资金出现问题无法继续执行此合同,该单位已将“鸿图商贸公司”预付款退回,此合同终止。(四)石家庄市矿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区信用社”)证明证实,该单位2015年8月24日至28日正常对外办理一切业务,系统未出现故障。其营业大厅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保存30天,30天以后录像资料自动覆盖。(五)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新石派出所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月3日15时40分许,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新石派出所接到分局情报中心指令:辖区盛世大厦门口有一逃犯。接到指令后该站民警王春勇、耿立成将逃犯王小军抓获,被告人王小军被撤销网上追逃。(六)井陉县公安局微水公安分局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小军无前科。(七)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证实,2015年11月30日经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调解,“鸿图商贸公司”与郑某、郑树梅达成调解协议:“鸿图商贸公司”在2015年12月5日前返还郑某、郑树梅2644213.11元。(八)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裁定书证实,将“鸿图商贸公司”在“矿区信用社”营业部15×××95账户上的存款2646573.62元(包括执行款2644213.11元、诉讼费2360.51元)扣划至井陉县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户名郑某、开户行农行赞皇县支行,账号62×××72)。(九)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证实,2015年9月28日,冻结“鸿图商贸公司”在“矿区信用社”账号15×××95存款2646573.62元,冻结期限至2016年9月27日。(十)赞皇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矿区信用社”营业部银行流水证实,2015年12月7日郑某账号62×××72通过柜台渠道存入2646573.62元。(十一)被告人王小军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小军出生于1975年7月3日。(十二)证人王某证言证实,我是“鸿图商贸公司”法人代表,我只是替了个名,具体经营业务不参与,实际经营的是我弟弟王小军。公司主要是做煤炭生意的,地址在我村的村西,属于井陉县。我不知道这个公司的开户银行,也不知道在哪个银行有账户。2015年8月份,我弟弟王小军给我打电话说:“你配合阎某去一下司法所和法院,办理一下我们公司欠人家500余万元的事。”然后我给阎某打了个电话,约定在横涧司法所见面。见面后,主要是阎某和那个司法所的人说话,主要说我们公司欠阎某500万元的事。后来司法所的人把手续写好后打印了一下,我就在上面签了字。协议内容我记不清了,大致意思是说:我们公司欠瑞良公司500余万元,保证在2015年8月底还清。协议的内容是阎某定的,我弟说:“你去配合工作,只管签字就行了。”我当时已经不在我弟的煤场干了,但是法人还没有换,我在公司不做主,公司是王小军经营着。既然我弟让我去签字,那肯定他和阎某都商量好了,所以我就没有想多看内容。我不知道我弟和阎某是怎么商量的,后来阎某叫上我去了法院,我们在立案大厅签了字后就走了。过了两天,我和阎某又一起去的法院,找到一个女法官办了一个手续签了字。后来我弟又打电话说:“你和阎某去一趟法院吧,公司来了一笔钱,60多万元,去配合解冻。”在女法官那儿办了冻结手续,后来我和阎某一块儿到法院找到那个女的递交了一份解冻、冻结的申请,人家问了我们一份笔录后,我签了字。然后我给王小军打了个电话,告诉他办完了,他说:“别的事你不用管了,”我就走了。法院和阎某去了银行,我手里没有拿章,所以没有去,可能是我弟弟去了。和阎某去司法所签协议,到法院立案,申请冻结、解冻、冻结的事,我和阎某没有商量过,我也不知道内情,都是阎某和王小军商量好后让我这样办的。我只知道为了还阎某的钱,当时不知道冻结的765万元是从哪来的。(十三)证人席某证言证实,我和王小军是朋友关系,王小军在石家庄市井陉县经营“鸿图商贸公司”,公司地址在井陉矿区,主要经营煤炭,我和郑某也是朋友关系,郑某在石家庄市赞皇县经营煤炭。2015年8月份左右,我在郑某办公室时正好王小军给我打电话,问我认识做煤炭生意的人没有,我说:“有,郑某就是做煤炭生意的。”我就把手机给了郑某,王小军就和郑某在电话里谈起购买煤炭的事了。郑某需要购煤,王小军的公司有购煤的资质,我就帮他们联系了一下,当时说的煤炭价格是470元/吨。具体的事情都是在赞皇县,我和郑某在一起和王小军电话联系沟通的。他们口头协商,郑某通过王小军的公司购煤。郑某担心煤款出问题,就提出用王小军公司账户的网银转账。2015年8月23日左右,王小军给了我他公司账户的网银(U盾),第二天我去赞皇县把网银送到了郑某手里。郑某8月25日往王小军公司的账户转了67万多元,但是给煤炭公司转账时一直转不出去,郑某问我怎么回事,我就给王小军联系,王小军说系统出问题了,随后他对我说,费了很大劲才在银行用电汇单把这笔钱转到了煤炭公司。郑某8月26日又往王小军公司的账户转账765万元,钱转入账户之后还是转不出去。8月26日上午我先去井陉县找王小军,问他怎么回事,王小军说还用银行电汇单把钱转过去,我在银行门口等着,后来王小军从银行出来说钱转不出去了。我就赶紧跟郑某联系,当日下午我又跟郑某一起到井陉县找王小军,在王小军煤场我们多次追问王小军到底怎么回事,王小军才说他公司与人发生经济纠纷,账户被井陉矿区法院冻结了,只能进钱不能出钱,这笔钱被冻结了。我们问王小军,他说不上来为什么他公司的账户被冻结了还让郑某往账户里转钱。王小军当时说跟对方(与其有经济纠纷的人)协商一下,把冻结郑某的煤款先还对方一部分,把剩下的钱给了郑某,但是郑某不同意。我不清楚王小军公司的账户是什么时候被冻结的,我自始至终都不知道,王小军也从没有说过账户被冻结的事情,我如果知道就不会让郑某往账户里转钱了。我帮助郑某介绍用王小军公司的名义购煤,当时我跟郑某口头协商,如果挣了钱就给我点好处费。王小军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谁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是王小军的公司。后来我多次找王小军让他给郑某退钱,王小军都说:“让我再想想办法,我正在与和我有经济纠纷的那家井陉公司沟通,争取早点把钱还给郑某。”郑某和王小军一开始没有见过面,后来郑某的煤款出了问题,我跟郑某一起去井陉县找王小军,他们才见的面。(十四)证人阎某证言证实,我公司是经营建材水暖管件的,“鸿图商贸公司”是井陉县赵村铺村王小军的公司,法人代表是王小军的哥哥叫王某,实际经营人是王小军,公司主要经营煤炭。公司在井陉矿区农村信用联社开户,账户名是王某。王小军公司欠我500.578万元左右没有偿还,多次找他还钱,一直推脱不给。2015年8月份我又找王小军要钱,他跟我说:“最近公司要回来欠款,我准备一下后马上还你。”我说:“这样吧,咱们去横涧司法所弄一个协议吧,让司法所见证一下。”然后王小军安排王某在横涧司法所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书,大致意思是:王小军欠了我500万元,愿意在近期一次性还清我。他说石家庄炼油厂、鹿泉的鲁花电厂和山西的煤款马上回来。我和王小军说:“咱们只有协议不行,必须去法院进行确权,申请财产保全。”他同意后安排王某和我一块儿到法院起诉,申请对司法所调解书进行确权。王小军的外欠太多,我怕钱到账上后,他先还别人的钱。我们到法院先找的立案庭,立案庭后来把这个案子分给了民二庭,由何某办理。我把申请冻结的手续递给法院后,王小军安排王某到法院与我签了字,然后法院把鸿图公司的账户冻结了。冻结的第二天,王小军给我打电话说:“账上过来60多万元,法院冻结着,咱们去申请解冻先还了你,然后再冻结。”我一听是还我的钱,当时答应了,然后我和王某在法院写了一份申请解冻、冻结的手续。王某先走了,我和法院的何某一块儿去的银行,到了后王小军在那等着。法院把手续给银行后,银行解冻并把60多万元转给了别人,转给谁了我不知道,然后又把鸿图的账号冻结了。王小军对我说:“以还我钱的名义解冻,然后将这60多万元先还别人,等再回来后全部还清我。”我当时不同意,他再三的哀求我,我就同意了。法院的工作人员应该不知道钱转到别人手里,我没有收到钱的事,没有给她说。听法院说现在冻结的账户上有700多万元,我在申请法院执行。我不清楚700多万元是怎么来的,王小军、王某找过我,意思是少还我点钱,我没同意。王小军没有给我说过赞皇钱的事,我不认识赞皇的郑某。(十五)证人何某证言证实,“瑞良商贸公司”控告“鸿图商贸公司”民事欠款一案是我主办的。2015年8月22日,两个公司在矿区横涧司法所达成了和解协议,2015年8月24日瑞良公司阎某和鸿图公司王某两个人一起到矿区法院立案确认合同效力。我们对双方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真实有效后,出具了裁定书,确认了协议的有效。2015年8月24日下午,我们领导张某打电话让我冻结鸿图账号,我在市里有事儿,张某说:“明天早点过来一下,办理冻结。”早上我去的时候王某和阎某已经来到法院,我从张某手里拿到要求冻结的保全申请书后,经领导审批出具了裁定书,然后到银行冻结了鸿图的账号。冻结时鸿图账上有50多元,法院冻结5005786.89元。阎某申请书上说近期要来钱,怕钱跑了,要求法院提前冻住。阎某没有具体说从哪来钱,来多少钱,账上没有钱,走的是额度冻结。当天下午,王某和阎某来到法院,两个人说鸿图公司的账上来了67万余元,要求我对账户解冻,把67万元还了阎某,然后再将账户冻结。向张某请示,他说可以解冻,让我去办理。然后阎某开车拉上我和法警崔某一块到了银行。当时王某没有去,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到银行后鸿图公司的另外一个人在银行等着,这个人我不认识,他在柜台操作的转款。解冻时在场的人有我和崔某、阎某还有鸿图公司的这个人。我们四个人到银行柜台后,我对银行一个戴眼镜的女的说:“我是法院的,我们带着手续,你把鸿图公司的账户解冻,鸿图公司要把上面的钱转走,然后你们再把这个账户冻结。”银行审查完后,就按照我说的办理了,完了后阎某开车把我和崔某送回来了。关于解冻、又冻结的事儿,阎某和鸿图公司的那个人知道,是他们双方找我要求这样办的,当时在银行办理时,鸿图公司的那个人和阎某都在柜台听着,解冻后,鸿图公司那个人和阎某在柜台办理的转款手续,转完后银行立即又冻结了。(十六)证人张某证言证实,“瑞良商贸公司”控告“鸿图商贸公司”民事欠款一案,法院是以调解协议确认案由受理的。案子到了我们庭以后,我把案子分到何某手中,具体事项是由何某办理的,需要请示签字的何某向我请示签字,结案及相关的法律文书由我签署。结案出了裁定以后原告阎某申请财产保全,何某就向我提出,因为法律上有这个规定,我就和周某院长、梅某庭长商量后决定由我们庭来办理。瑞良商贸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后,我让何某去银行办理冻结手续,具体过程我不清楚。一个下午何某给我打电话说:“双方公司都来法院了,鸿图公司账上有一部分钱想先给了瑞良公司,需要先解冻后再冻结。”我说办吧,后来她去办的手续。(十七)证人梅某证言证实,“瑞良商贸公司”控告“鸿图商贸公司”民事欠款一案,当时法院是以司法确认理由受理的案件。当时是双方都带着材料到法院申请立案,我们经过审核,材料齐全,符合立案条件,我们就做出了立案决定,办完立案手续,把案子分到审判庭了。时间长了我不记得双方都是谁来申请立案的了,也记不清当时把案子分到哪个审判庭了。(十八)证人周某证言证实,我在井陉矿区法院主管立案、审监工作。“瑞良商贸公司”与“鸿图商贸公司”申请司法确认一案我不清楚。时间长了,我不记得这个案件的申请财产保全情况了。也不记得张某和梅某、还有我是否商量决定由张某他们庭来办理该案。按照正常程序来说,一般是哪个庭办理的案子由哪个庭负责办理保全。(十九)证人崔某证言证实,当时我们单位的何某叫上我去矿区联社办理冻结、解冻业务,是阎某开车拉我和何某一起去的矿区联社。到了矿区联社以后我看到王小军也在联社,刚开始我不知道王小军在联社干什么,到了柜台前我才知道王小军是冻结案件的当事人。当时办理的是解冻、冻结的业务。我只知道是阎某公司和王小军公司的事,具体案件情况我不清楚。当时办理解冻、又冻结的业务过程中在场的有我、何某、王小军和阎某四个人,王小军知道解冻后又冻结账户的情况,他在场,手续是他和阎某办的。我认识王小军,办完业务后我让王小军开车把我拉走,我们单位的何某坐阎某的车走了。(二十)证人赵某证言证实,“鸿图商贸公司”账号15×××95在2015年8月25日解冻的业务是我办理的。2015年8月25日我在柜台上班时,瑞良公司的老板娘到柜台前问我鸿图公司账户钱来了没有,我知道她不是鸿图公司的人所以没有告诉她。过了一会儿法院和鸿图商贸公司还有瑞良公司三方来了四个人,法院拿出手续要求对鸿图公司的账户解冻,我审核完手续后,办理了解冻手续,鸿图公司的那个人填了一个电汇单子,要求我把钱汇到外行的账号,完了后法院的人又拿出冻结手续要求我们把这个账号冻结上,我当时一看余额基本上没有钱了,对他们说,只能做只收不付的业务,法院说可以,然后我就又把账号冻上了,他们一伙人就走了。我不清楚鸿图公司的账户最初是什么时间冻结的,不是我做的。鸿图公司的那个人是个男的,经常来银行,他公司的业务也在我们对公窗口。我在办理冻结时鸿图公司的这个人一直在场,办完后他们才走。(二十一)证人焦某证言证实,“瑞良商贸公司”阎某和“鸿图商贸公司”王某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是在横涧司法所调解签订的。2015年8月20日左右“瑞良商贸公司”的阎某找到我说“鸿图商贸公司”王某欠他500多万元,他多次找王某要钱,以种种理由不给,阎某说王某有能力偿还,想找司法所促成把钱还了,我跟阎某说500多万不是小数,能还吗,阎某说司法所调解毕竟正规,而且调解成了还省一笔诉讼费。我跟阎某说调解双方得自愿,你回去先和王某商量一下。过了两天,阎某和王某过来了,我首先核实了他们欠钱一事,后阎某和王某就欠钱还钱一事达成协议,刚开始阎某说让王某马上还,王某说2015年8月30日前偿还阎某500多万元,最终达成协议是2015年8月30日前王某偿还阎某5005786.89元。王某没具体说用什么钱偿还阎某,我不知道后来王某是否偿还阎某。(二十二)证人刘某证言证实,我现任“中船物贸公司”经营一处项目经理,我们公司与“鸿图商贸公司”有煤炭购销业务。我和河北赞皇县的郑总谈的,郑总叫什么我记不清了。我们公司一直做煤炭业务,通过朋友介绍与河北赞皇县的郑总认识,郑总也是做煤炭生意的,2015年8、9月份我们公司与郑总口头商定从我们公司购煤,全部将800多万元煤款打来后发煤。郑总打过来60多万后,由于没有将其余煤款打过来,我们停止了合作,当天将60多万元又给郑总打回去了。记不清郑总从我们公司购多少吨煤了,印象全款是800多万元。银行明细显示的“中船物贸公司”收款账号12×××02是我们公司的名称和账号,在西安市招商银行开户。我不认识河北鸿图公司的王小军、王某。(二十三)被害人郑某陈述证实,赞皇县整治环境限制煤场经营,煤场都不让干。2015年8月15日,我的朋友席某说王小军的公司(鸿图商贸公司)有煤源,通过王小军的公司从陕西中船重工公司购煤。煤炭标准是混煤,470元每吨。挣钱以后我支付给席某一笔介绍费。用王小军公司名义的税票,他给我们税点,说好按照现有行情。没有定具体税点,说是先通过他公司给中船重工公司打款,和中船重工公司签订合同后,再具体说。陕西中船重工公司是我们的业务员联系的,以前我用席某电话沟通时,提过这个公司,他说可以。现在公司的税点费正常的是8点左右,我们用鸿图公司,肯定要低于8点,因为用人家公司,人家要有个好处。席某、王小军没有给我谈过鸿图公司没有钱专门找税票的意思。当时席某把王小军公司的网银给了我,约定我把煤款转入王小军公司的账户,再用王小军公司的网银把钱转给山西的公司。2015年8月25日,我转入王小军公司网银67万元,但我用网银给陕西的公司转账一直转不出去,网银显示可用余额是0,之后我就联系王小军,后来不知道王小军用什么方法把这67万元转到陕西的公司账户。2015年8月26日,我给席某打电话问王小军公司的网银能不能用,席某跟王小军联系之后对我说网银能用了,上午9点10分左右我转入王小军的公司账户765万元,账户显示有765万元,但是转账还是转不出去,网银显示可用余额为0,到现在还是这种状况。出现这个情况之后,8月26日中午,我就和席某一起到井陉县找王小军,我多次追问王小军到底是怎么回事。王小军告诉我们他的公司与人发生了经济纠纷,他公司的账户被法院冻结了,账户只能进钱不能出钱,我才知道被骗了。这765万元现在还在王小军公司的账户上存着,他公司的账户被冻结了,钱转不出来。我给王小军公司账户打款之前,这个账户已经被冻结了,具体什么时间冻结的我不清楚。王小军和席某自始至终都没有对我说过王小军公司账户被冻结的情况。我是用我妻子郑树梅的农行账户给王小军公司转账的。我和陕西中船公司刘某谈的业务,没有签订合同,当时我和刘某约定:陕西中船公司收到全部煤款后再签订购煤合同,发煤。案发后业务也没有做成。(二十四)被告人王小军的供述证实,鸿图公司法人代表是我哥哥王某,实际经营人是我,公司的业务我说了算。席某和我是十多年的朋友,以前不认识赞皇县的郑某。2015年8月20日左右,我给席某打电话,让他找认识的人帮助找税票。因为我往山东邹平市魏桥集团(电厂),鹿泉鹿华热电,石家庄炼油厂运煤,他们欠我煤款,有个人的、有公司的、我不好统计。我需要找一公司的税票从电厂转账。给席某联系后时间不长,席某说找好能开税票的人了,让我拿给他公司的网银,我就把公司网银给了席某并告诉了公司网银密码,席某没有说是谁。只和席某说我公司名义的国税票要1500万的数额,给开票人6.5%的税点费。因为我公司欠瑞良公司阎某500多万元,2015年8月份阎某给我打电话要钱,说写个协议吧,我没在家,我让我哥去签的。内容是:我们欠了多少钱,多长时间还清。大约在8月25日上午,席某给我打电话,说转给你公司账户67.5万元,怎么转不到别的公司,网银不能用。我就打电话和矿区信用社(公司账户行)联系,工作人员说银行系统坏了。下午还是不能用,我自己到信用社问工作人员是怎么回事,说是查封账户了,我知道账户被冻结以后没有把真实情况告诉郑某。因为我公司欠瑞良公司500多万元,我就去找阎某,阎某意思是矿区法院冻结账户了,什么时间冻的,不清楚。后来我给阎某说账上回来点钱,准备开票结账,结账以后还阎某款,让阎某想法把钱支出来,阎某说让我去信用社办吧。我到信用社填了电汇单,席某给我发了个账户名,印象是陕西中船公司,我把67.5万元转到这个公司了。转账手续上让阎某签字就是证明这笔钱是还阎某的,实际是我将款转到陕西中船公司了。第二天上午席某到矿区说又一笔700多万元到账,大约10点钟左右,银行工作人员说到账了,并且说账户查封着,我就给阎某打电话,阎某说等矿区法院人回来再说吧。大约下午郑某和我、席某在我煤场说这个事情,我才知道郑某这个人,并且才知道是郑某打的款,开税票也应该是郑某办的。我给郑某、席某说欠了人家矿区瑞良公司500多万元,法院把账户冻了。我负责和瑞良公司谈,看看怎么还款(郑某和席某这一方)。现在700多万元在我公司账户冻着,转的700多万加上以前67.5万元应该是过账开票的。当天67.5万元我帮助转到陕西中船重工以后我不清楚有没有冻结,第二天765万元到账后不能办,才知道又冻结了。我多次约郑某准备解决这个事儿,从开始到现在,我一直在协调想办法偿还郑某的钱。上列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小军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属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小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小军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小军与被害人郑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即使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内容是开发票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席某、刘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王小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被害人郑某的陈述等证据均能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王小军经席某介绍与被害人郑某商定由郑某出资以“鸿图商贸公司”的名义从陕西“中船物贸公司”购煤的事实属实,双方存在口头合同,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辩称,被告人王小军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席某、王某、何某、崔某、赵某的证言与被害人郑某的陈述以及被告人王小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均能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王小军为将被害人郑某的购煤款非法占为己有归还自己的债务,隐瞒其公司账户已被冻结的事实,致使被害人向其已被冻结的账户转款,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小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王小军违法所得人民币5055786.89元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上诉人王小军上诉称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王小军犯罪事实及证据与本院查明的相一致。相关证据已经原判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小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上诉人王小军上诉称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观点,与卷中其他证据不符,故不予采纳。基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戚风祥审 判 员 邵彩然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