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终46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海蓁望实业有限公司与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章海燕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上海蓁望实业有限公司,章海燕,石维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46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港湖商厦***层。法定代表人:章海燕,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蓁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鹤溪街**号*幢***室。法定代表人:叶启存,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章海燕。原审被告:石维国。上诉人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蓁望实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章海燕、石维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民初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7月12日向上诉人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之后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5859元,逾期不缴作自动撤诉处理。现上诉人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斌审 判 员 王怡然代理审判员 董孙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李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