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2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金舟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舟,中融首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408号申请执行人金舟,男,1991年1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中融首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1幢8层821-822室。法定代表人宗涛,副总经理。金舟与中融首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西劳人仲字[2015]第222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中融首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金舟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中融首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中融首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金舟依据京西劳人仲字[2015]第2222号裁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全部未受偿。现申请执行人金舟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中融首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西劳人仲字[2015]第222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勇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天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