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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17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郑荣平非法持有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荣平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708号罪犯郑荣平,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星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荣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26年3月2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以罪犯郑荣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荣平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至2016年4月获奖励分88.2分。该犯未缴纳罚金,其户籍所在地的灌阳县黄关镇中秀村民委员会、灌阳县黄关镇司法所、灌阳县黄关镇民政办公室均证明其家庭困难。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荣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荣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5年4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