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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6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郑与李健、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郑,李健,龙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6856号原告刘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瞿政,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健,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鹭委托代理人杨威,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华,女,汉族都市武侯区鹭岛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郑与李健、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郑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郑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60元,减半收取4530元,由原告刘郑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克刚人民陪审员  蒋裔鸣人民陪审员  蒋海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雪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