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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执2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怀宁县支行与关延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关延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2执2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负责人:陈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关延年,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二初字第003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关延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关延年所有的位于怀宁县高河镇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陈纳新审判员 程 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