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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民初6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晓东与被告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东,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6045号原告王晓东,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西安市。被告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缨东路105号。法定代表人李昌全,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东与被告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东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