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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60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杨吉伟与李大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吉伟,李大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6005号原告:杨吉伟,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惠州办事处。被告:李大勇,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吉伟与被告李大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吉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吉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纪东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欣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