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民初60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杨吉伟与李大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吉伟,李大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6005号原告:杨吉伟,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惠州办事处。被告:李大勇,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吉伟与被告李大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吉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吉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纪东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欣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