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02执1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平凉飞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凉飞龙建材有限公司,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02执1179号申请执行人:平凉飞龙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802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觉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168739元(案件款2121355元、、诉讼费23770、执行费23614元)。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耀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文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