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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执28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中领诚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286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号。法定代表人程建华,主任。委托代理人严广平。委托代理人胡海。被执行人北京中领诚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3层301室。法定代表人杨争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执行北京中领诚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1行审2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中领诚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9814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北京中领诚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行审2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祥均代理审判员  陈利梅代理审判员  王相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