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金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2401刑初56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某,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于吉林省和龙市,朝鲜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图们市月宫街锦月十二委*组。现住延吉市建工街河宾小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5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9月9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6]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9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青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4日22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酒后驾驶吉HAKX**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长白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至长河街路口时,由于操作不当,与停放在道路右侧博涵汽车修理部前的一辆车相撞,导致停放在博涵汽车修理部前的其他车辆连环相撞,造成吉HBXX**号小型普通客车、吉HD85**号微型普通客车、吉HAX**号,吉HAXX**号,吉XXX**号,吉6AXX**号,吉HX29**号,吉HXXX**号小型轿车一共8台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金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348mg/lOOml。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赔偿了8辆车的赔偿款三十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被害人于海波,李锦官的陈述,证人姜寿吉,孙今兰的证言,赔偿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采血照片,指认照片,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全部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金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刑期详见执行通知书。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金善淑人民陪审员 张恩慧人民陪审员 迟传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金吉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