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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民终2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何兴中与国营诏安西山农场社会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兴中,国营诏安西山农场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终21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兴中,男,194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营诏安西山农场,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法定代表人:何海顺,场长。上诉人何兴中与被上诉人国营诏安西山农场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624民初10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兴中于2016年10月18日以在诉讼中发现存在诉求问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何兴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兴中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小玲审 判 员  俞志凌代理审判员  曹树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柯雅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