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民终2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何兴中与国营诏安西山农场社会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兴中,国营诏安西山农场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终21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兴中,男,194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营诏安西山农场,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法定代表人:何海顺,场长。上诉人何兴中与被上诉人国营诏安西山农场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624民初10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兴中于2016年10月18日以在诉讼中发现存在诉求问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何兴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兴中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小玲审 判 员 俞志凌代理审判员 曹树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柯雅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