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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8民初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广东与被告曹传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曹传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8民初第1380号原告刘广东,男,汉族,农村居民,住旬阳县赵湾镇。被告曹传威,男,汉族,农村居民,住旬阳县赵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与被告曹传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东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900.00元,经本院通知后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骆云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