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8民初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广东与被告曹传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曹传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8民初第1380号原告刘广东,男,汉族,农村居民,住旬阳县赵湾镇。被告曹传威,男,汉族,农村居民,住旬阳县赵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与被告曹传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东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900.00元,经本院通知后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骆云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