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辖终1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梁伟平与佛山觅银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觅银贸易有限公司,梁伟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12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觅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李胜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伟平,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佛山觅银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伟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01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是特许加盟合同,判决结果在全国有影响。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上诉人要求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