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民初2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与朱新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朱新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260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振兴中路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58519367D。负责人:潘军,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春,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新兵,男,1985年8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与被告朱新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毕善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晓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