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执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梁某某某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某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1131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某某某,女,39岁,蒙古族,农民。被执行人胡某某,男,39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梁某某某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梁某某某某某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3)奈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梁某某某某某发现被执行人胡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丽芳审判员 孔德志审判员 宝银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庆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