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3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彭长斌与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长斌,潘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3民初1296号原告:彭长斌,男。被告:潘杰(曾用名龚永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长斌与被告潘杰(曾用名龚永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告知原告彭长斌应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告知应当预交而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诉讼费减、免、缓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的法律后果。但原告彭长斌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诉讼费减、免、缓等申请并获得批准。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