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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3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与王长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王长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拟文稿纸签发核稿拟稿人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3民初1627号原告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南环路二干渠以北负责人王磊委托代理人张亚民,该单位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靳文涛,该单位员工(特别授权)被告王长万,男,汉族,1988年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诉被告王长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王长万的起诉。审判员  延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