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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巩厚涛与被执行人宽城鑫泰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厚涛,宽城鑫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671号申请人巩厚涛,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房县沙河乡。被执行人宽城鑫泰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和,职务:经理,地址: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双庙村。申请人巩厚涛与被执行人宽城鑫泰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3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2241号判决书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申请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大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