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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2民初3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刘沛林与莫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沛林,莫志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2民初3683号原告:刘沛林,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5531。被告:莫志坚,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551X。原告刘沛林诉被告莫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0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预交受理费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于当日收悉后,没有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沛林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叶堂辉审 判 员  黄利仁人民陪审员  黄 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廖智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