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6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周伯纯、袁国兰等与朱海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伯纯,袁国兰,朱文连,朱海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6183号原告:周伯纯。原告:袁国兰。原告:朱文连。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益峰。被告:朱海洋。原告周伯纯、袁国兰、朱文连与被告朱海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伯纯、袁国兰、朱文连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伯纯、袁国兰、朱文连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伯纯、袁国兰、朱文连撤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周伯纯、袁国兰、朱文连负担。审 判 长 常雪萍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人民陪审员 顾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丁海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