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旷新华盗窃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旷新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22刑初37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旷新华(外号“唐仙”),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新化县人。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5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3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新化县看守所。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6]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旷新华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康兰玉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姜蔓萍担任记录。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方东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旷新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旷新华与郑某某(另案处理)一起驾驶摩托车来到新化县文田镇桥坪村公路旁,将被害人罗某甲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本田二轮男式摩托车(牌照为湘KBY4**)盗走。同年6月1日,被告人旷新华将被盗车辆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奉某某。经新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袁某某、陈某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62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被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罗某甲。上述事实,被告人旷新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旷新华及同案人郑某某、证人罗某乙、奉某某的户籍信息、(2006)新法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旷新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尿检报告书、旷新华的吸毒强戒决定书及吸毒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盗摩托车购买发票及行驶证复印件、被盗车辆的扣押及发还清单、电话清单;被害人罗某甲的陈述;证人奉某某、罗某乙、郑某甲、罗某丙的证言;案发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案发现场视频监控截图、被盗摩托车存放衣服及车牌丢弃现场照片、及被告人旷新华作案时所驾驶摩托车及衣着特征照片,现场指认照片、车辆交易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旷新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旷新华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旷新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旷新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旷新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2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康兰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蔓萍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适用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适用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来源: